在海口上班的小黄,2014年3月,小黄入职海口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约定小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2014年海口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
2015年1月,海口市里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为1270元。小黄知道后向公司反映,要求将基本工资调至1270元,但公司表示小黄工资加上加班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调整基本工资。小黄想咨询下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你所说的加班工资……”。
因此,你超出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所获得的加班工资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所以,2015年某物业公司给你的基本工资应不低于海口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
在这里小编也提醒大家:
除了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获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